青云谱区商品条形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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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云谱区商品条形码管理办法

作者:南昌满泰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22 08:10:14

在申请商品南昌条码的时候需要填写商标申请的名字,如果没有商标将不能办理条形码申请注册。注册商标和申请中的商标在办理条形码申请时是有区别的,注册商标是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注册保护期限为10年,届满前12个月可以申请商标续展(届满后6个月内的宽展期限内也可续展,但是需要多缴纳宽展费),在此续展后商标专用权期限延长10年,可反复续展延期使用,条形码和商标是在一起的可以一直使用。申请中的商标不受法律保护,如果注册不下来商标将不能使用,商品条形码也随之不能使用,若继续使用存在侵权的风险。

商品南昌条码作为GS1全球统一编码标识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是应用最为广泛的编码标准,是商品流通的“身份证”,也是进入商品信息数据库的“关键字索引”。

近年来,国内外商超和购物平台对条形码有严格要求,所有无条码商品不得进入超市和大型平台,商品条码已经成为商品进入超市和平台的必备条件。

商品条码化是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扩大外贸出口的必由之路,是实现生产流通环节自动化的前提条件,同时也是制造商适时调整产品结构的技术保障。

如今,商品条码已广泛应用于零售、制造、物流、电子商务、移动商务、电子政务、医疗卫生、产品质量追溯、图书音像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诸多领域。

零售结算

在您的行前准备和旅途中,不免要选购一些零售商品。在商超结算时,只需将挑选好的商品交给收银员或应用自助结算设备,通过识读设备扫描商品外包装上的商品条码,识读设备便会自动抓取该商品条码上的产品代码,并以价格的形式反映在POS机上,实现商品结算,这也大幅提升了结算效率。

医疗健康

药品、医疗器械等医疗产品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健康与安全,一直受到政府、企业、消费者的高度重视。

上半年爆发的新冠疫情使社会各界更加重视健康,关注医疗卫生事业。为药品和医疗器械申办商品条码是产业健康发展的大势所趋,不仅可以帮助企业提高在全球贸易与供应链管理中的效率和透明度,更能便于产品的流通销售,降低企业运作成本,并实现药品和医疗器械可追溯。

食品追溯

在路途中,品尝各地的美食应该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了。

近年来,人们对食品安全愈发重视。通过食品追溯系统,能够对追溯对象、追溯参与方和位置等进行编码和标识,实现主数据、交易数据和物理事件数据的交换。

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能够快速准确查找出食品问题出现的环节,直至追溯到生产源头,从而确保食品撤回和召回的高效性和准确性。

随着国家食品(产品)安全追溯平台建成并与多个省级平台对接,我国目前已实现上亿种产品的责任主体追溯和3000多家企业的产品过程追溯。

拿农产品追溯来说,通过使用农产品溯源系统,可以全面真实地向消费者展示农产品生产、种植、种植方式、采收、加工、质检等过程。

还可以通过实时视频看到农产品的生产环境,吃得安心,自然提高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度,为生产者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提高产品的竞争力。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南昌条码管理,推广商品条码应用,促进商品流通信息化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通用于国际和国内流通领域,表示商品生产者、商品名称等特定信息的编码以及相应的用于自动识别的标识。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将商品条码应用工作纳入信息化建设内容,逐步建立商品跟踪与溯源系统。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国家物品编码机构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提供商品条码技术服务。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二)药品、医疗器械;(三)服装、纺织制成品、针织品;(四)家用电器、陶瓷制品、日用化学品、玩具;(五)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所列预包装产品的生产者,未申请注册商品条码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申请注册商品条码,并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鼓励其他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注册商品条码。第八条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商品条码的,应当向编码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商品条码的,也可以向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相应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移交编码分支机构。第九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合格的申请材料报送国家物品编码机构。申请材料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取得国家物品编码机构颁发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后,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第十一条商品条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商品条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商品条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以书面等有效形式通知系统成员申请续展商品条码。第十二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采取到编码分支机构办公场所或者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向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系统成员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编码分支机构报请国家物品编码机构注销其系统成员资格。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向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系统成员遗失或损毁《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发布遗失声明,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补办《系统成员证书》。第十五条商品条码的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可以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六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和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国家相关标准。第十七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为产品进行编码,并自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八条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查验和复印存档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存档期限为2年。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

第四章应用与管理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注册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擅自转让他人使用。委托加工生产的产品需要在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商品条码。第二十条集团公司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子公司在由集团公司开发、生产、管理的同一品牌同类产品上,使用集团公司商品条码的,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将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第二十一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第二十二条经销的商品标识上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销售者不得使用店内条码进行替换和覆盖。经销的商品标识上未标注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店内条码》(GB/T18283)国家标准。第二十三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申请注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标注伪造的商品条码;(三)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已经注销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五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免费为系统成员办理商品条码信息通报、变更和注销手续以及补办《系统成员证书》。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生产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册商品条码并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系统成员未按照要求办理商品条码变更和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和印刷不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印刷企业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系统成员擅自转让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系统成员未通报商品条码相关信息和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使用店内条码替换或者覆盖商品条码、未按标准使用店内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销售者进货时,未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申请注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的;(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标注伪造的商品条码的;(三)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已经注销的商品条码的。第三十五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办理商品条码注册申请和续展手续的;(二)为系统成员办理商品条码信息通报、变更和注销手续以及补办《系统成员证书》收取费用的;(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的产品目录,其所属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列产品的含义,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国家标准《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GB/T7635?1)中的概念名称与分类。本办法所称预包装产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店内条码是指销售者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标识。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实践表明,采用GS1全球统一标识系统可带来三方面协同效益:有利于帮助企业构建基于全过程、全国乃至全球的供应链和食品安全可追溯管理;有利于国际国内贸易中的信息交换;避免信息“孤岛”带来的诸多问题,避免众多互不兼容系统所带来的时间和资源浪费,降低系统运行成本。

“南昌条码技术对我国经济发展贡献巨大。”日前,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和国际物品编码协会联席会议上,中国编码中心主任张成海用一组数字介绍了GS1标准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作用。“按2010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5.7万亿元计算,使用条码节约的时间成本和人工成本在供应链中占2%-3%;应用条码识别技术每年为社会节约3000亿元。其中,对国内配送中心的效率提升的贡献值为200亿元,对加快我国零售业发展的贡献值为227亿元,对国内零售企业健康运营的贡献值为1040亿元,对我国国内商品流通的总体贡献值为1467亿元。”

张成海表示,在我国共有5000多万种商品条码标识,超过75%的出口商品使用了商品条码,进口商品使用商品条码的比例也超过了60%。在快速消费品行业,商品条码使用率高达到95%以上,扫描商品条码实现自动零售结算的商店也已达千万家。

对于如此庞大的市场,GS1主席兼CEOMiguelA.Lopera(米盖尔罗佩拉)表示,随着中国城市人口的增长、零售多元化发展、中产阶级数量急剧攀升、外商投资中国零售市场可持续强劲,GS1将非常关注中国繁华的零售市场。他表示,在未来40年里,GS1的战略重点不仅是将其标准拓展到数字世界,还将其现有标准应用到服饰、生鲜食品、食品服务等相关行业,最重要的是加速中国市场的扩张。

据了解,随着GS1标准在全球不断推广,商品条码技术已被更多的人所熟悉。当前,全球150多个国家的200多万家企业通过GS1标准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实现供应链信息化、可视化管理。最为GS1所关注的重要一极,中国企业更要抓住机遇。“GS1是一个全球的平台,是被100多个国家认可的统一的系统和标准,跨入这个系统,也就相当于与世界的商品站在同一平台上角逐。”光明食品集团董事长、GS1管理董事会副主席王宗南告诉记者,早在1992年,光明食品集团下属企业——位于上海南京东路的第一食品商店,就开始应用GS1商品条码标识系统,成为中国首家推广GS1商品条码标识系统的试点企业。20多年来,光明食品集团积极配合国家“条码推进工程”项目实施,目前全部实现了商品条码化管理。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的指导和大力支持下,集团也加快了GS1全球统一标识系统的系统性应用和推广。

王宗南认为,GS1标准是推动全球食品安全和供应链管理迈向新台阶的必由之路。他也透露,到2013年底,光明食品集团将有10条学生奶生产线和2条黄酒生产线采用GS1赋码技术标准的追溯与供应链管理方案,并通过单瓶(包)赋码、箱码、垛码的关联实现全程可追溯管理,未来光明食品还将持续推进大米、生猪、蔬菜、食用菌、水产品等可追溯管理和供应链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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